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《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《山西省学生联合会章程》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会(研究生会)章程制定办法》《晋中学院学生会章程》,为推动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学生会制度化规范化建设,结合我系实际情况,制定本章程。 第二条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学生会(以下简称“系学生会”)。本会是在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党总支(简称“系党总支”)领导下,在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团委指导下的学生群众组织,是系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。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,以加强对广大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,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,秉承“明德、博学、经世、创新”的校训,为大学生的成长成才以及我系和学校的发展做贡献。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: (一)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,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中,进一步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、理论自信、制度自信、文化自信。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成为又红又专、德才兼备、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; (二)面向我系全体同学,坚持从同学中来、到同学中去,听取、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、学业发展、身心健康、社会融入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,及时反馈学校,帮助有效解决; (三)积极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进行自我教育、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、自我监督,开展符合新时代要求的学习、文体、社会实践、志愿服务、创新创业等多种活动,促进广大同学全面发展; (四)维护校规校纪,倡导良好的系风、学风,促进同学之间、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与交流,协助教学系建设良好的教学秩序和学习、生活环境,完善各方面的管理制度; (五)加强学生会自身建设,强化学生会工作人员的群众意识、责任意识和奉献意识,树立学生会工作人员清新形象,以实际行动做广大同学的表率; (六)发展与兄弟系的友好关系,加强与其他学生组织的横向联系,树立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学生会的良好形象。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凡晋中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全日制本科学生,承认本会章程,均为本会会员。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: (一)参加本会开展举办的各种活动; (二)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,并提出建议、质询和批评; (三)依据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,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; (四)享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:会员须遵守学生会组织章程,执行相关决议,完成各项任务。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运行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八条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学生代表大会(以下简称“学代会”)是广大同学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、参与我系治理的机构,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。学代会每年召开1次。如遇特殊情况,经学生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,报请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批准后,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延长或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学期。 第九条学代会的职权: (一)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章程,监督章程实施; (二)听取、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的工作报告; (三)选举产生新一届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; (四)选举产生新一届学代会常设机构; (五)选举产生出席校级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; (六)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,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; (七)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十条学生代表的产生: 学代会代表经班级团支部推荐产生。学代会代表名额根据各班级学生人数按比例分配(建议每班级3名),名额分配覆盖各班级,女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25%。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第十一条本会成立学生会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,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的工作。常设机构不得代替本会执行机构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。 第十二条学生会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,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。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,会议决议以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以上同意为通过。 第十三条学生会委员会的职权: (一)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; (二)监督学生会章程实施; (三)听取、审议学生会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; (四)召集学生代表大会; (五)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个别调整事项; (六)讨论和决定由常设机构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。 第三节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工作机构实行“主席团+工作部门”模式,主席团为本会的执行机构,集体负责本会重大事项。 第十五条本会主席团成员3人,不设主席、副主席,设执行主席,负责召集会议、牵头日常工作。 第十六条本会主席团须由学代会选举产生,选举结果应向大会公告,并经系党总支批准,报校学生会备案。主席团成员候选人由班级团支部推荐,经系团委同意,由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确定。 第十七条主席团的职权: (一)在学代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,对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; (二)落实常设机构提出的工作意见; (三)批准任免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,决定学生会工作部门的设置与职责。 第十八条本会聚焦主责主业,设立秘书部、生活部、文艺部、体育部、学生权益部、创新创业部共6个工作部门。每个工作部门设部长1人、副部长1人,在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。 第四章<![endif]>工作人员 第十九条遴选标准: 学生会工作人员原则上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,理想信念坚定,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,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品行端正、乐于奉献、学业优良、作风务实,具有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的觉悟和能力。 第二十条遴选程序: 本会工作人员面向广大同学进行遴选,由班级团支部推荐,经系团委同意,由系党总支和校学生会审核后确定,总数不超过30人,过程公开透明、公平公正,并对结果进行公示,确保广大同学的知情权、参与权,接受广大同学监督。 第二十一条退出条件和程序: 对于达不到学业要求标准的、考核不合格的、违纪违法的以及其他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,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、免职或罢免。 第五章<![endif]>从严治会 第二十二条本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,依照国家法律法规、校系各项规章制度和本会章程开展工作。 第二十三条本会坚持系党总支的全面领导,系党总支定期听取学生会工作汇报,研究决定重要事项;系团委研究学生会的规章制度、工作规划和工作人员遴选等重要事项;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,须事先向系团委报告。 第二十四条本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,恪守学生本分,牢记服务宗旨,守纪律、讲原则、作表率。 第二十五条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,系团委、学生科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,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材料科学与工程系学生会。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。 |